昨日,《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宿霧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地方立法,加強對非機動車的管理。根據《草案》,我市將強制執行相關標準,那些車速大於20公里/小時,整車質量大於40公斤的“超標”電動車或將禁止在我市銷售和上牌。
  “《草案》明確了非機動車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規定,符合‘最高車速不大於20公里/小時,整車質量不大於40公斤、具有良好腳踏功能’等技術條件的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王平江說,《草案》規定我市對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標準要求而未進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登記上牌。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並借鑒上海市的做法,對電動自行車國家房屋出租標準中的整車重量、電動機功率標準在本市強制執行,最大限度降低超標電動自行車超速的可能性。本報記者 王伶雅  (原標題:我市立法加強非機動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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