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周刊》 記者  胡維佳  姚冬琴 | 北京報道
  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了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新消法),這是消法實施20年以來的首次修訂。
  網絡購物、金融消費近年來發展驚人,今年“雙11”未到,電商的又一輪爭奪戰已烽煙瀰漫,如何解決消費方式更新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的新課題,1993年頒佈的消法亟待改進。
  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佈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下稱消法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此後,二審、三審逐步展開,消法“首修”拉開序幕。
  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河山對《中國經濟周刊》介紹說,相比4月份出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最終出台的新消法在多個領域又有新突破。
  從“一倍”賠償到“假一賠三”
  相比消法修正案草案,新消法最大的亮點在於,對制假造假的懲罰性賠償從兩倍提高到了三倍。
  據瞭解,懲罰性賠償是1993年所頒佈消法的核心條款之一,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4月28日,消法修正案草案將“一倍”改作了“兩倍”。河山對《中國經濟周刊》說,消法修正草案將“一倍”改成“兩倍”沒有意義。在漢語中,“一倍”與“兩倍”相同,其結果是一樣的。“一倍”是加倍賠償,是假一賠二,“兩倍”也是假一賠二。這樣的修改沒必要,反而給人造成誤解,以為是假一賠三。
  消法修正案草案公佈後,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5次召開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律師等對包括懲罰性賠償在內的若干問題進行探討,彙集意見。
  最終,增加懲罰性賠償力度的意見在新消法中得以體現。10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賈東明在發佈會上公佈了新消法的具體內容,懲罰性賠償的額度從草案中的“兩倍”增加到“三倍”。
  與此同時,商品價格三倍賠償之外,若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而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死傷,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並加兩倍的懲罰性賠償。
  如何判定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消費者維權中一直存在舉證難、鑒定費用高等問題。此次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表示,這一“舉證責任倒置”,將切實解決消費者維權難的問題。
  網絡購物“後悔權”首入消法
  消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另一關註重點聚焦於如何規範網絡購物。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這是網絡購物“後悔權”首入消法,也是消法第一次對網絡購物做出規範。
  1993年消法頒佈時,中國還沒有網絡購物。河山表示,合同法原理將買賣分為有退貨保留的買賣和無退貨保留的買賣兩種,通常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如一些商家承諾不滿意就退貨,而另一些商家則表示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貨,此次新消法在網絡購物中將無理由退貨確定為法定准則,對維護消費者權益而言是一個進步。
  河山表示,相比4月出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新消法對無理由退貨又添加了若干附加條件,進一步規範了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行為,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例如新消法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需由消費者自行承擔,與此同時,包括定做、鮮活易腐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已拆封的音像製品、報紙期刊等四類產品不享受無理由退貨。無理由退貨退回的商品必須保持完好。
  據記者瞭解,京東、凡客誠品、蘇寧易購等各大網絡購物平臺目前退換貨服務大多符合或高於新消法中出台的無理由退貨標準,例如凡客誠品承諾普通商品自簽收之日起30日內可辦理退換貨服務。因商品質量問題造成的退、換貨,凡客承擔郵寄或快遞費用。因此無理由退貨的新規將主要對中小電商造成壓力。
  賈東明表示,新消法的實施不會對網絡消費造成打擊,消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與淘寶網的幾位店主面對面進行了交流,店主們表示此前承諾無理由退貨後,營業額增長了20%至30%,而退貨比例只占到3%左右。況且這些都為賣鞋類產品的店家,因為存在大小不合適的問題,鞋類退貨的比例相對較高。
  2012年,中國網絡銷售交易額達到1.3萬億元人民幣,6年增加了49倍,成為新興的交易方式。隨著消費形態的變化,如何調整消法的適用範圍,適應實際生活的需要,成為此次新消法出台的焦點。
  “知假買假”仍屬禁區
  對於調整消法的適用範圍,不少業內人士表示,此次新消法雖然做出了很多有益嘗試,但仍然“步子不夠大”,特別是“知假買假”不應是新消法空白點。
  河山表示,消法實施20年來最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 “知假買假”。有人認為“知假買假”存在道德問題,明知是假貨還特意購買,意在以此牟利,不應受法律保護。殊不知,只有動員廣大消費者一起打假,打一場“人民戰爭”,才能真正杜絕假貨橫行。
  然而1993年頒佈的消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而“知假買假”往往被認為不屬於“生活消費需要”,從而不受消法保護。
  河山表示,此次消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曾對第二條存在的爭論做彙報說明,但迴避了“知假買假”問題。
  對於如何理解生活消費需要,各方希望在草案修訂過程中做出明確的修改,杜濤表示,對此我們反覆研究,幾易其稿,特別是“知假買假”者是否應被認定為消費者,在草案修訂過程中引起了各方的廣泛關註,然而具體如何對草案進行修改,各方認識很不一致,難以形成多數意見,有鑒於此,此次新消法中並未做出相應的新規定。
  有關專家指出,“知假買假”的合法化,牽扯到包括生產廠家在內的多方利益,短時間內難以成型,然而新消法中對於“生活消費需要”的界定已經有所突破,例如農民購買種子、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雖不算“生活消費需要”,但依然受新消法保護。河山指出,“對生活消費需要的界定,未來應當進一步放寬”。
  新消法的新亮點
  1 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消費者所獲賠償從兩倍提高至三倍。
  2 網購首次納入消法保護範疇,網購7天內可無理由退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絡交易平臺有先行賠付責任。
  3 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消費中發生糾紛則“舉證責任倒置”,由經營者而非消費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4 消費者信息保護被明確寫入法律條文,個人信息泄露、頻繁受推銷電話短信騷擾的狀況有望改善。
  5 消費者協會可代表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6 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行政部門負有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抽查檢驗,並及時向社會公佈的責任。存在缺陷的商品需及時召回,被首次寫入消法。
  7 從事證券、保險、銀行業務的經營者在信息提供方面具有義務,金融服務首次納入消法保護範疇。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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