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7月24日電 (王艷龍 李斌)雲南一36歲男子封某帶女友管某到玉溪市撫仙湖畔悅椿度假酒店開房住宿時,被女友的前男友楊某、前夫陳某毆打重傷致殘。隨後,將酒店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00餘萬元,被法院駁回。
  2013年7月11日,楊某打電話邀約管某去喝酒被拒絕。當晚,管某與男友封某一起入住悅椿度假酒店。楊某得知情況後,醋意大發,趕去阻攔。他從酒店總台瞭解到,管某用其侄女的身份證入住,便謊稱,管某侄女是其“媳婦”,家裡遇急事需找她。酒店總台人員向楊某核實信息無誤後,將管某入住的房間號告訴他。獲得管某入住的房間號後,楊某給陳某打電話,邀他趕到酒店“看戲”。
  當騙得服務員打開房門後,楊某、陳某衝進房間,對封某實施毆打。毆打過程中,陳某持刀刺殺封某背部。經司法鑒定,封某達到一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013年12月,澄江縣法院以陳某、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由陳某負責81萬元賠償,楊某負責45萬元賠償。
  封某認為,悅椿度假酒店作為知名酒店,對於旅客的安全應該相當重視,讓外人進入致使住宿旅客被打殘,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悅椿度假酒店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後期護理費等費用總計1000648.58元。
  澄江縣法院審理認為,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員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此案中,悅椿度假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封某遭受的傷害系第三人楊某、陳某所為,應由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酒店只有在第三人沒有賠償能力或不能確定誰是第三人的情況下,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第三人已向封某賠償了126萬元,全部賠償費用已履行,悅椿度假酒店不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駁回封某的訴訟請求。
  24日,封某拿到判決書,表示將上訴。(完)  (原標題:男子帶女友開房被刺致殘 向酒店索賠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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