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沈陽5月13日電 記者霍仕明見習記者韓宇 去年10月22日,遼寧省沈陽市發生一起傷害案,一名男子將一名10歲男孩右手砍下。今天10時,此案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根據沈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2日2時許,在位於沈陽市鐵西區沈新路22號的如家酒店616房間內,被告人王辛宇因瑣事與其女友王某某在電話中發生口角。而後,被告人王辛宇毆打王某某的兒子王某,並持刀將王某的右手砍斷。經鑒定,被害人王某右上肢傷殘程度為六級。案發後,被告人王辛宇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沈陽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辛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4年3月7日,沈陽市中院受理此案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被告人親屬均申請就民事賠償進行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書面表示諒解被告人,並撤回附帶民事起訴。
  在今天的庭審中,被告人自願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予以供認。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提出瞭如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主動撥打電話報警,庭審時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構成自首;被告人與被害人母親發生爭吵,因情緒失控傷害了被害人,本案屬戀愛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告人悔罪,且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雖有自首情節,但應綜合被告人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的後果等情節對被告人作出公正的量刑。
  庭審後,合議庭將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犯罪的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的基礎上,對本案進行評議,擇期公開宣判。
  (原標題:沈陽男子砍斷10歲男孩右手案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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